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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主审法官唐敏落马!曾称“王振华系猥亵而非强奸”

法官唐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53岁的唐敏是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副院长,曾于2013年4月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还是普陀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
曾任“王振华猥亵女童案”的主审法官唐敏,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7月28日,上海市纪委监委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虹口区纪委监委发布这一消息。
唐敏(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简历显示,53岁的唐敏(1968年8月生)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曾任普陀法院刑庭庭长,期间于2013年4月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根据普陀区政府网站的公开信息,唐敏还是普陀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
王振华猥亵女童
2019年6月29日,在常州的周燕芬和朋友王女士说想带她的两个女儿去上海迪士尼,第二天就回来。王女士答应了。但她打死也不会想到,9岁的小女儿,会带着“阴道撕裂伤”回了家。
施以恶魔之手就是时年57岁的王振华。29日当天,周燕芬并没有带两个女孩去迪士尼,而是直接去了一家酒店。去见王振华。看到两位小女孩,王振华有些惊讶。一位9岁,一位12岁,王振华留下了9岁的女孩。并让周燕芬带着12岁那名女孩离开。据监控显示,王振华和9岁女童一起进了房间。
他离开房间,再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是13分钟后。离开房间10分钟后,他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事先王振华允诺周燕芬的“报酬”。
9岁的女孩则是哭着出来的。见到12岁的姐姐后,她痛哭大骂王振华“大色狼、大流氓”,并跟姐姐讲了所发生的事情经过。她还给妈妈打了电话,但并未说明情况,只说希望妈妈来接她回家。当时王女士正忙,以为孩子耍小脾气,便说“反正明天你就和阿姨一块儿回来了,今天妈妈不用去接。”
第二天,9岁小女孩听说王振华还要来找她,十分害怕,再次打电话给妈妈,告诉妈妈王振华对自己做了什么。王女士转身奔赴上海,随后报警。
王振华获刑5年
2019年7月2日,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
那13分钟里发生了什么?在警方的笔录上,王振华反复无常。第一次,他说根本没碰过女孩;第二次,他说抱过女孩;第三次,他又说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说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女孩抱到大腿上。
庭审中,王振华多次强调他并没有猥亵女孩,只是搂搂抱抱,“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
资料显示,给9岁女童验伤的是上海一家隶属于司法部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一名有16年执业经验的妇科医生,鉴定结论是:
女孩阴道撕裂,处女膜破裂;医生、法医根据女孩阴部血肿和阴道壁擦伤等情况,确认是新鲜破裂。
一审时,女童律师计时俊在反驳王振华律师陈有西提出的“有效作案时间”时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
结案时,审判长在解读文章里说,没有性器官接触。
基于以上资料,我们大致能想象到,9岁的女孩,经历了多么黑暗的13分钟。
女童律师计时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因为此事,女孩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从班里前几名跌至倒数。为了保护隐私,老师并不知情。在课堂上提问,女孩答不出来,次数多了老师便批评了几句,女孩委屈得眼泪直流。
更让人难过的是,女孩的心理受到了严重的创伤。“这个女孩精神上完全被毁掉了。女孩现在拒绝接受心理治疗,检察官已经让心理医生去看过她几次了,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甚至,在女孩面前说到‘上海’二字,她就大哭。”
女孩妈妈王女士也因自责和愧疚,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原本温暖的家庭,自此阴云密布。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振华、周燕芬猥亵案,17日,当庭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网友质疑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一出,部分网友表示有所质疑。
此案审判长特别发表文章道明理据:
因为没有性器官的接触,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对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5年。
然而,这个结果很难得到部分人的认可。
有网友发起投票:王振华猥亵儿童被判5年,你怎么看?
在这份共有184989位网友参与的调查里,其中,超13万网友认为被判5年量刑太轻,另有近2成网友认为王振华应当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人性本能。最让人恶心的是,判决一出,王振华第一时间跳出来表示不服。他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无罪。
好在,他无罪辩护失败了。但这一场“胜仗”无人开心。女孩的一生,王振华区区5年就相抵了。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修正案的第三款明确了加大猥亵儿童处罚的具体情形,规定猥亵儿童犯罪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修改得到广泛好评,普遍认为是根据王振华案等恶性性侵儿童案件作出的修改,有媒体将其称之为“王振华条款”。
由此,当时一审后呼吁对王振华案升档处理也有了法律依据,因为他的猥亵行为导致女童出现“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符合修改后“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二审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法律规定,而且在检方未抗诉的情况下,上诉也不能加刑。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上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敏书面回应当时的本案审判长唐敏,针对焦点问题,作出以下书面回应——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
关于定罪
案件审判长书面回应中指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不知落马后的唐敏,如何看待当年的判决?
不知唐敏当年作出的判决,背后有没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交易?
不知唐敏涉嫌的“严重违纪违法”,具体的行为是什么?
也许,答案很快就会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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